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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投资合同争议 民间借贷纠纷咨询

发布日期:2023-09-11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如何区分投资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解答:要由双方举证,由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认定真实的法律关系,而不能单纯以合同名字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在转款时是有谈论过投资合作的事,但并未签订合同。后双方协商退款,出具了借条。最终法院认定为是民间借贷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由为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宋收款人向梁转款人出具《借条》,载明宋收款人借到梁转款人200万元,从2020年9月份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承诺在2021年4月底前连本带息还清。借条表明了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条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期限、利息、借款时间等。宋收款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对外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
其次,梁转款人主张其于2018年10月30日转账200万元时是基于存在合作投资的意向,宋收款人也主张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而非借款。然而,梁转款人与宋收款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合作合同,对于投资的方式、投资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盈利及亏损如何负担,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未成立投资项目的合同关系。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退一步来说,即便梁转款人、宋收款人在2018年10月30日转账案涉款项时存在项目投资的初步意向,但双方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借条》的方式,明确将此前的200万元款项性质转为借款,并约定了利率标准及还款期限,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协商达成一致,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综合以上分析,梁转款人与宋收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院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宋收款人在出具《借条》承诺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抗辩主张双方是投资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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