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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货物购销合同争议 卖家欺诈认定咨询

发布日期:2023-09-05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专业打假人员知假买假还能认定卖家欺诈吗?
律师解答:看之前打的官司的数量和情况而定,不同法官可能判决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购买手机后认为卖家欺诈,要求三倍赔偿。卖家主张原告一年内打了十件类似官司,故自己不属于欺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知假买假,认定卖家不构成欺诈。二审法院认为卖家的确卖的假货,改判卖家属于欺诈。律师提醒:认定了欺诈就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何买家通过淘宝平台向叶卖家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手机而与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叶卖家应否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案涉手机商品名称标示有“国行”“双卡”字样,购买前经何买家询问,叶卖家店铺在线客服亦明确答复为“国行双卡”,但依据苹果官方客服出具的工单显示,何买家实际收到的两台手机均为非国行,且有运营商锁,与叶卖家店铺承诺的产品规格差异巨大,故可认定叶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至于何买家曾在某号案中就其购买的苹果手机诉请商家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一事,因两案的订单属于不同型号产品,且前案已按何买家撤回起诉处理,故本院认定本案符合民事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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