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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与正确适用正确失权新的证据规则

发布日期:2023-08-26    作者:朱明胜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制度,却未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6条,虽然规定了举证期间但对预期举证的后果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持有证据,但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中不提出,却在二审中提出,以故意拖延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也往往将法院推向被动境地,由于人民法院是以一定时间范围的证据体系为基础,证据时限未确定,不仅难以确定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而且无法确定案件事实。因此完善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设置该制度的实质就在于限期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再发来规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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