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应扣减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23-08-15 作者:张敬辉律师
不能扣减,侵权人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被侵权人。
1. 为什么说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要求赔付?
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该条规定明确:“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这一句中的用词是“实际发生”而非“实际支付”,不论具体谁支付。当然,如果在治疗过程中,保险机构或者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一样要计入被侵权人的损失,只是在确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责任后,理应对已经垫付的部分进行抵减。
实务中,医疗费包含因发生交通事故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用品费、复诊费、检查费等费用。而各项具体实际发生的费用,有凭有据才行。法条也明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此,发生交通事故伤亡之后,切记要保存好所有的医疗凭证。
2. 被侵权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已经获得了社保报销,又要求侵权人赔付,是否存在了双重赔偿,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侵害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获得社保报销与侵权赔偿,是不同法律法规体系所保护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被侵权人部分医疗费用获得社保报销,是基于被侵权人缴付了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而可以依据当前的医疗保险救济政策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两者所保护的权益也不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第三人(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侵权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但至于医疗保险机构如何追偿也不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在治疗期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也属于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不应该核减。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远大智能索赔进展,又提交一批立案,索赔持续征集中
- 同德化工最新索赔动态,发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公告,索赔征集中
- 起诉离婚应该如何操作?对方不同意离婚及被起诉离婚了怎么办——实用指南
- 恋爱共同购房纠纷案 ——大额婚约财产,获得法院支持
- 父母去世后,到底该先办公证还是先打官司?
-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离婚前还能改回来吗?
- 元道通信如何维权,新提交一批立案,索赔征集中
- 沈阳借钱容易要钱难?别让一笔欠款拖垮你:找对人是关键的第一步
- 八一钢铁索赔进展,新提交一批立案,索赔征集中
- 沈阳遇到合同纠纷先别慌:找对人,有时候比占理更重要
- 不真正身份犯的定义与特征
- 江苏2026年度人身损害标准来了(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沈阳房产纠纷怎么走法律程序?看完这篇再去请律师
- 青岛中程如何索赔,新提交一批立案,索赔征集中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