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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时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过后还能解除吗?

发布日期:2023-08-04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守约方当时如果不解除,而以一些行为表示谅解,过后再要求解除合同,就有很大风险了。具体能否解除合同,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以供参考: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家逾期取得购房资格。此时卖家本已经可以解除合同,但卖家在中介的调解下,没有解除合同,反而还配合买家办理完税证明等购房手续。5个月后买家取得购房资格,这时卖家要求解除合同了。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已经表示了谅解,且买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家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这个案件可以说给大家上了一课:对方违约时要解除就当时解除,当时不解除,过后就难解除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问题。涉案合同约定,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超过十五日的,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房屋总价20%承担违约责任。但纵观整个房屋买卖过程,院认定周买家的迟延履行行为不属于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不构成根本违约。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于20213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变更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而周买家2021315日已向宋卖家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购房款合计200万元,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支付购房款的大部分义务,而《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付款方式后对剩余33万元房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不明,周买家据此未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  
    第二,如前所述,周买家未能于2021515日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完成过户,构成违约。宋卖家虽然于202172日向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我要求三天内解除合同,七天内帮我们找到全款买家并过户,但其后于2021718日又同意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填写网签材料,并于202182日配合周买家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可印证宋卖家于该时尚未实际向周买家主张解除合同。
    第三,宋卖家主张于20211110日通过EMS周买家邮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但查明事实显示,相关邮件均为未妥投状态,即解除合同的通知尚未于该时送达周买家  
    第四,周买家未能于2021515日前取得购房资格,但从中介公司的相关微信记录可知,周买家一直积极履行合同,并通过额外支付费用的方式加急申办购房资格。事实上,周买家已于202111月取得了购房资格,中介公司也于20211114日通知宋卖家买家那边的资质下来了,可以过户了。而周买家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若法院支持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剩余房款33万元随时可以支付给宋卖家。因此,院综合以上情况,在周买家已支付绝大部分房款且目前已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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