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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是适用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发布日期:2023-07-27    作者:赵荣烈律师

法律解析:
  对于工伤职工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一次性赔偿金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经济补偿争议”。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
针对以上提到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相关争议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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