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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有癌症瘫痪等特殊疾病,是否必须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发布日期:2023-07-26    作者:赵荣烈律师

普通疾病的医疗期期限确定问题即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两方面确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对于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疾病的医疗期没有专门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患者,之所以将该类疾病认定为特殊疾病类别,主要是在于具有治疗难度大、治愈率低、治疗周期长,导致这类疾病的人员在长时间不能参加工作,甚至是终身不能在参加工作,这种疾病的治疗过程就决定了患有该类疾病的职工相对于普通疾病的职工需要更长的医疗期,这就是特殊疾病的“特殊性”所在。虽然说特殊疾病在治疗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然是非因工负伤疾病的一种,劳动者身患该类疾病,除了医疗期待遇之外,劳动者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没有涉及其他劳动法律制度,没有增加其享有其他权利。换句话说,特殊疾病的特殊性是在于疾病的特殊性,而不是医疗期本身的特殊性。

关于患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的确定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指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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