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发布日期:2023-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钱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联系在于: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却尚未生效。
其区别主要在于:(1)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附和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4)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缔约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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