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就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甲的所有权和乙的占有使用权两个内容不同的物权。若甲的房子是夫妻二人的财产就构成了所有权是一个,但所有权主体人数是两个的财产共有关系。确立一物一权原则,其目的还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确认财产所有权。而在明确了所有权的基础上,又可以利用所有权的权能,通过设定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让所有权人把自己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转让出去,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如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他人获取租金,利用房子担保贷款,就是充分发挥了物的多方面用途,做到了物尽其用。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如某人企图将占用他人的房子转买给另一人,只要到登记机关一审查,他的欺骗行为就会被揭穿,从而保护了他人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公信,就是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已经依法公示,进行了登记,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会的公信力。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如甲向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乙购买房屋,但乙并不是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甲不知道这一点,乙也向甲隐瞒了这一事实,那么,即使乙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但他是登记的名义人,则甲自办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时即取得购买房的所有权,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其损失只能请求登记名义人乙赔偿,不能请求善意买受人甲返还原物。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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