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的借款,分手后可以要回?
发布日期:2023-05-05 作者:程金霞律师
张三和李梅原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16年6月至2022年2月同居生活。2018年8月6日,李梅向张三转账150000元,转账信息及摘要为张三买房。后两人于2022年2月分手。2022年12月13日,李梅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称张三因买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150000元,现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对此,张三辩称:其与李梅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两人自2016年6月恋爱同居生活直至2022年2月分手,期间两人之间存在大量帐务往来,自己的工资收入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外,剩余的交给李梅存放。2018年6月两人打算购买婚房,李梅将保管的款项转给自己用于购房。因此两人之间自始至终没有过借款的合意。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向被告张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截止到2018年6月打算购买婚房时,其交给原告保管的款项大约有16万元左右,转款15万元给被告,并提供了相应的凭证,在此情况下,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同居恋人之间可不可能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当然可能。但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换成专业术语,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李梅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张三,主张张三因买房向自己借款150000元,并提供转账凭证作为证据。然鉴于两人同居期间很长,彼此之间除去涉案150000元外,还有大量的频繁的往来账目,这些资金可能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可能有借款、可能有人情往来、赠予等等,在张三否认两人之间系借款关系并提供证据证明同居期间两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那么李梅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这150000元系借款,而非其他。然可惜的是,张三从未以出具借条或其他形式向李梅明确表示过这笔钱是借款,故最终李梅以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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