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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购买婚房登记女方名字,女方提出分手,结果如何呢?

发布日期:2023-05-05    作者:柳基伟律师
男方出资购房登记女方名字后,女方便提出分手,结果如何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陈彬(化名)
被告:王雅(化名)
审级:一审

【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5 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8 年 12月8日至2019年3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107.8万元。2019 年 1 月 29 日,被告购买涉案房产并支付首付款 1290000 元、办理的银行贷款。2019 年 2 月 25 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目前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已于 2019年上半年结束恋爱关系,但对于结束恋爱关系的具体时间各执一词,原告主张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被告主张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6 月份。

【原告诉求】:
2018 年 5 月原、被告相识,随后二人确定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双方购臵婚房前后向被告转账 107.8万 元,被告使用该款项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原定 2019 年夏天登记结婚、然后举办婚礼,但 2019 年 5 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也同意了。被告与原告分手前曾表示自己对原告转账的款项都有记账,后续会与原告协商确定对账事宜,但时至今日被告从未主动联系原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被告因购房而从原告处获得原告转账款项,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时,原告作为财产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案涉财物。因此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上述款项107.8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王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陈彬 1045000 元。

【柳律师意见】:
   本案为柳律师代理的诸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典型案例,2021年10月接受当事人的诉讼委托,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先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因无资金后查封涉案房产。2022年3月立案,历经三次开庭,最终圆满胜诉,原告诉求107.8万元、支持104.5万元、支持率97%。从接受委托到2023年5月被告履行判决支付案款,前后共历时18个月的时间。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两点内容:二人之间存在婚约、存在款项交付的客观事实;
2、被告主张原告系无偿赠与需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原告提供了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被告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被告提供人证,但是证人的陈述与被告本人陈述矛盾且与事实不符,未被采纳;
5、婚约财产纠纷,原告系以原、被告未缔结婚姻关系为由主张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款项,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被告恋爱关系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时效过期未被采纳;
6、诉前 财产保全能做的一定要做,对原告非常有利;
7、在烟台打官司,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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