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又附加特定条件,法官怎么判?
?原创 广州市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0 21:41 发表于广东
被继承人尚在世的老母亲虽表示放弃继承
但又坚持部分遗产权益属于长孙
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老钟与蒋太婚后育有长子钟哥、次子钟弟。蒋太、老钟、钟弟先后去世。钟弟生前与配偶祝女士生育长女小惠、次子小锋。
老钟生前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1号房屋的宅基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老钟。针对该房屋的拆迁事宜,钟哥与拆迁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钟哥获得回迁房及货币补偿等拆迁利益。
钟弟的法定继承人祝女士、小惠、小锋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三人继承1号房屋及相应拆迁权益的二分之一份额。
经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老钟的继母秦老太仍在世,故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
钟哥主张:
1号房屋和另一套房屋(即2号房屋)都是老钟兴建的,老钟在生前已经将1号房屋赠与我。老钟去世后,我、祝女士、小惠、小锋及秦老太已经对老钟遗留的2套房屋进行分配,确认1号房屋归我所有,而2号房屋归钟弟所有。房屋分割后,祝女士、小惠、小锋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因1号房屋被拆迁,祝女士、小惠、小锋觊觎拆迁利益才提起继承之诉,他们无权对双方已达成的遗产分配方案反悔。
但钟哥并未提交赠与合同,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老钟已将1号房屋赠与他。
祝女士、小惠、小锋主张:
老钟从未将1号房屋赠与钟哥,1号房屋是老钟的遗产。2号房屋是祝女士、小惠、小锋建造及所有。
诉讼过程中,秦老太表示被继承人老钟遗留的两间房屋,是分给钟哥、钟弟一人一间的,其不跟钟哥、钟弟争,所以放弃继承。后续又提交书面意见再次表示放弃继承,但其认为1号房屋应当归钟哥。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祝女士、小惠、小锋继承1号房屋及相应拆迁权益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国强
本案审理时,在保障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着重全面灵活审查老年人的书面及口头表达,充分了解并尊重其真实意愿,对其名为放弃继承实为对继承份额的转让进行了确认,由祝女士、小惠、小锋继承1号房屋及相应拆迁权益的三分之一份额,钟哥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其中三分之一为将秦老太有权继承的房屋份额交由钟哥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民事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受文化水平、理解能力、法律素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民事主体放弃继承时,其认为放弃继承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放弃继承将实际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可能会存在偏差。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想转让继承份额或想放弃继承但有前提条件和特定目的老年人,后辈应当了解并尊重其真实意愿,及时提醒其全面表达内心想法,避免老年人机械放弃继承,促进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老年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享有快乐和谐的晚年生活。
广州案例第155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少年家事庭
通讯员 | 彭国强 吴子颖
责 编 | 张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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