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是否可以主张探望权?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于201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张婷。婚后,张三和李梅二人因家庭生活等原因产生矛盾,2021年4月李梅带着女儿张婷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21年9月,李梅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未予准许。
2022年1月7日,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其有权探望女儿张婷,李梅对此应予以配合。
李梅则认为张三尚未与自己办理离婚手续,两人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张三要求确认其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张三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教育必然产生不利影响,不适合抚养和探望孩子,故要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三、李梅因家庭矛盾一方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被准许,现双方仍系夫妻关系,故张三现要求依法判令自己有权探望张婷、李梅应予以配合,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三、李梅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张婷的法定监护人,故张三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张婷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张三起诉要求其有探望张婷的权利,应予支持。现李梅拒绝张三探望其女儿张婷,并不利于张婷的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之诉讼请求不妥。综上,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改判: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自2021年12月份起,张三每月探望孩子张婷两次,张三探望孩子时,李梅应予协助。
【律师说法】
民法典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一规定导致大家产生一定的误解,认为不离婚就没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上述案例二审法院的判决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了更合乎法理、情理、伦理道德的解读,对于分居期间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维系父母子女间的正常情感需求出发,予以支持。当然,如若父或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依法予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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