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之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无固定
发布日期:2023-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出处:( 2021 )粤民申 13139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入职第一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入职满一年后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因入职第一年时劳动者处于与用人单位关联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间,该期间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入职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因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劳动者第一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 2018 年 8 月 15 日,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可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止共计 7 个月零 2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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