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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夫妻假离婚,事后妻子不认账

发布日期:2023-03-11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原系夫妻,2020年7月9日,两人在XX市XX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XX市XX区何庄街道XX号房屋归李梅所有。协议离婚后,两人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生活。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21年7月开始分居。
2022年12月20日,李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履行离婚协议,将XX市XX区何庄街道XX号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诉讼中,张三辩称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想在XX市买房,发现张三名下有逾期还款的记录影响征信,而办理的假离婚。办理完,两人一直共同生活,故离婚非本人意愿。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梅与张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离婚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张三应当履行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协助原告李梅将张三名下的坐落于XX市XX区何庄街道XX号的面积为111.30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变更登记到原告李梅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即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自此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假离婚”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假,大多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当事人最初预期的效果,反而到最后往往人财两空,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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