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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2.0-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发布日期:2023-02-23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系亲表兄妹,1992年1月9日,两人在XX县XX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育三个子女,现都已成年。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张三、李梅均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告知两人是表兄妹的关系。
2022年2月17日,张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诉称其与李梅系亲表兄妹,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要求确认其与李梅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梅系亲表兄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告张三与被告李梅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规定,应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梅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呢?
所谓的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比如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等。
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姨母、伯父、叔伯兄弟、姑表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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