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夫妻生活,能否要求离婚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经自由恋爱,于201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父母位于杭州市江干区XX路XX号某小区房屋内。因李梅生理及心理原因,两人至今无性生活,张三多次努力,均因李梅强烈抗拒作罢,双方长期维持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2019年7月,张三曾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但此后双方关系仍无任何缓和,且张三已于2020年12月离家外住,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10月19日,张三再次向法院起诉,其认为与李梅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李梅离婚。
对于张三的诉求,李梅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相识十二年,彼此了解,感情很深,不存在原告所述双方无夫妻生活的情况。原告该主张是对被告的污蔑。被告认为原告近年来遭受身体和职业打击,存在生理障碍和精神障碍,并有出轨行为,对婚姻负有过错。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杭州市江干区XX路XX号某小区房屋内,确认原告已于2020年12月离家外住。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亲密关系的建立亦为婚姻所需,是双方维系感情、调剂生活的重要因素。现原告两次以婚后无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虽坚称双方有性生活且对婚姻无过错,但在原告第一次离婚诉请被驳回后,双方感情确无改善迹象,且被告对原告的身体、精神、行为均多有指摘,可见双方矛盾已深,难以弥合,感情却已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梅离婚;
二、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婚后无性生活或夫妻生活不和谐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但诚如上述案例中法院所持观点,良好的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亲密关系的建立亦为婚姻所需,无性生活或夫妻生活长期不和谐,必然会破坏夫妻感情,因此在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准许当事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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