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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晋某委托王律师诉祁某离婚一案向安徽合肥市某法院起诉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22-08-16    作者:王其森律师

【案情简介】:

济宁市任城区的晋某与祁某婚后育有一个儿子。晋某认为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大,被告由于被判刑服刑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由于被告在远在他乡的安徽省合肥市某监狱服刑,为了自己方便诉讼,特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向安徽省合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结果】:

原告晋某坚决要求离婚,起诉前通过到监狱探亲等方式多次调解无效。后找到王律师请求帮助代理离婚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由于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王律师遇到的困难就是需要协调法院、监狱之间如何开庭、在哪里开庭的问题。经过几天的努力,监狱部门终于答应可以持核酸检测证明等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开庭。原告及王律师提前一天到达安徽省某法院,与法官沟通详细案情。在开庭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房产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我方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调解书和离婚生效证明书。虽然过程艰辛,但经过王律师的努力,达到了委托人晋某的目的,对王律师的代理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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