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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8-10    作者:张颖律师
商品房交付条件或标准一直都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审判实践中发现,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并未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具体含义和标准予以详细释明,导致案件进入法院后,双方对其理解发生争议。全省各地法院判决认定标准也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三种审理思路:

1.以开发商取得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主要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系处于不同验收阶段、由不同主体参与的行为。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五大参建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后,就可交付使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所履行的是监督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使管理权的方式,不属于验收范畴。

2.以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认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主要理由是:竣工验收合格只是建设单位接收建设工程并交付使用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还应当由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予以认可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查,最终以备案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认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唯一有效法定证明文件。

3.五方验收加规划、消防、环保许可文件。“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不能等同于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只要通过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并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即可认定“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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