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车辆,另一方有权分割转让款
简要案情:
张某(男)与覃某(女)登记结婚,感情尚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购置了两部车辆,登记在各自名下,各自使用。后来双方的感情慢慢出现裂痕,逐渐演变成争吵、分居。因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但是还没有分割车辆这一财产。离婚后,覃某发现张某在离婚前擅自将名下的车辆转让给他人,获得转让款10万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将10万元的一半即5万元分给她。
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一并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等一系列问题。但是,也有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中,仅处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暂时不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对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处理,或者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产生争议,或者一方发现对方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离婚时未分割这些财产、又或者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遗漏有其他共同财产未分割,则离婚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这部分财产起诉要求分割,此类纠纷和案由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对于张某的行为,覃某可以选择什么法定理由起诉?具体有什么法律依据?
1.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他人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柴米油盐支出、交房贷、子女学费等等对夫妻小额财产的处理,单方就可以决定,另一方也不能以未经过其同意为由主张这些行为无效。但是,对于超出日常生活之外,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如果其中一方擅自处分,则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具体到本案,车辆属于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外转让时,张某应征得覃某同意,在张某故意不告知覃某,擅自转让车辆的情况下,覃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张某与他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要求返还车辆,如果车辆已经变更登记,还可以要求被告协助恢复变更登记至之前的状态。
2.可以要求分割车辆转让款。如果覃某不选择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他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可以考虑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车辆转让款的一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车辆所得款是车辆的对价,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具体到本案,张某将车辆转让给他人得款10万,从该10万的来源及性质来说,是车辆所对应的价值;从该10万取得的时间来说,在张某与覃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离婚时覃某对于张某私自转让车辆不知情,而是在离婚后才发现,所以,覃某有权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半。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将转让车辆所得款的一半分给覃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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