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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06-20    作者:朱明胜律师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词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任士伟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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