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父亲起诉子女遗产继承尽到赡养义务较多子女可主张多分吗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并判令房屋归赵某文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聪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文与邹某晶系夫妻,其夫妻共生育四子女,长子赵某聪,长女赵某娟,次子赵某峰,次女赵某丽。赵某峰死于1989年9月14日,邹某晶于2016年11月17日病故,赵某丽于2021年2月7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赵某文与邹某晶于1997年购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峰先于邹某晶死亡,赵某峰死亡时未婚,未生育子女;
邹某晶生前未留下遗嘱。赵某丽于2003年12月29日与裴某博协议离婚,生前亦未生育子女。邹某晶生前一直由两原告及赵某丽照顾。赵某聪从未关心过父母,也未尽过赡养义务。就连母亲邹某晶病重及去世,赵某聪都以工作忙为由,未前往探望。特别是邹某晶去世后,对父亲赵某文更是不闻不问,莫不关心。现赵某文年事已高,为避免今后争执,故诉至法院,且遗产应在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生活并考虑尽义务多与少的基础上依法分割,对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予分配遗产。
赵某娟诉称,同意赵某文的意见,并且赵某娟应继承的份额归赵某文所有,赵某聪不赡养老人,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我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房产,但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之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后因为闹矛盾打架我才搬出,我以前工资也都交给家里。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邹某晶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某聪、赵某娟、赵某峰、赵某丽四子女。赵某峰于1989年9月14日死亡。邹某晶于2016年11月17日去世,赵某丽于2021年2月7日去世。赵某峰未婚,未生育子女;赵某丽于2003年12月29日与配偶裴某博协议离婚,生前亦未生育子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赵某文与邹某晶于1997年购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邹某晶生前未留下遗嘱。
另查,邹某晶生前与赵某文及赵某娟共同居住,主要由赵某娟照顾生活起居,邹某晶的丧事均由赵某娟办理。二原告称赵某聪不尽赡养义务,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70万元。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继承;赵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聪折价款329000元。
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邹某晶与赵某文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首先将赵某文的一半份额分出为赵某文所有,剩余一半份额在邹某晶法定继承人赵某文、赵某娟、赵某聪、赵某丽间分割。赵某丽去世后,其遗产由赵某文继承,故赵某文的份额为八分之六即75%份额。依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赵某娟与被继承人邹某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赵某聪尽义务较少,故应当少分,故基于上述原则,法院确定赵某娟的份额为18%,赵某聪的份额为7%。赵某娟同意将其份额归赵某文所有,法院不持异议。诉讼中双方对于房屋市价达成一致协议,并均同意实际分割,故法院按照各自继承比例判决由赵某文给付赵某聪房屋折价款3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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