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有癫痫疾病其立下遗嘱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2-06-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继承人赵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周某继承。
事实与理由:赵某霞与周某系母女关系。赵某霞与周某辉于1973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三被告与赵某霞系兄弟姐妹。赵某霞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赵某霞于2020年4月16日死亡。一号房屋系赵某霞离婚后于2011年取得,周某辉并非赵某霞的继承人。2013年12月15日,赵某霞以打印遗嘱的形式签字确认,明确其名下一号房屋由周某单独继承。遗嘱由两位见证人林某奇、陈某杨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赵某霞去世后,周某有权依据该遗嘱继承一号房屋,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文辩称:1.赵某霞患有多年癫痫疾病,直至去世前每年都会复发多次,其本人生前说过右手写字会有障碍。2.我认为周某对其母赵某霞养老抚养没有尽职尽责。赵某霞生前搬迁,周某也不参与协助。周某结婚后很少回家探望其母赵某霞,赵某霞生活上很多问题都依赖娘家亲属帮忙。我方认为其代书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且内容为电脑打印,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不能证明立遗嘱人精神方面的健全状态,如何证明见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赵某霞签名是否是本人所为。故此,请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聪辩称: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赵某霞的遗嘱是2013年书写,距赵某霞去世很多年,原告这么多年不过户,我认为有问题,且周某找我时,我跟其说过其母亲买房借了我5万元,周某后也承认。
被告赵某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赵某霞与周某辉曾系夫妻,二人于1974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周某。1996年,赵某霞与周某辉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被告赵某文、赵某山、赵某聪系赵某霞的弟弟和妹妹。赵某霞父母先于其死亡
2011年5月9日,赵某霞取得坐落于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房屋面积95.3平方米。
周某主张,被继承人赵某霞曾于2013年12月15日通过打印遗嘱的方式将一号房屋留给周某继承,并提交了《遗嘱》,内容为:“遗嘱本人赵某霞自愿将本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一处房产,在本人离世后由我的女儿周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上述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立遗嘱人:赵某霞2013年12月15日。见证人:林某奇,陈某,2013.12.15”上述遗嘱中立遗嘱人处对应的赵某霞姓名,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年月日为手写笔迹,遗嘱及主文内容为打印字体。诉讼中,经周某申请,该遗嘱署名的见证人林某奇、陈某杨作为证人分别到庭作证,二人主要证言为:上述遗嘱是在其二人见证下作出的,作出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打印出来后给赵某霞念了内容,赵某霞自己也看也念了,并称是其要表述的意思后签字,赵某霞当时的意识清醒,能动能走。
赵某聪、赵某文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如果真实,周某用不着找他们。赵某聪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赵某文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赵某霞有癫痫病,手烫伤植皮,见证人说赵某霞正常签字,遗嘱是假的,且赵某霞立遗嘱是要找老伴与事实不符。
经询,赵某聪、赵某文表示不认可上述遗嘱,认为赵某霞手部疾病大家都知道,但并未就推翻上述遗嘱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继承。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周某作为被继承人赵某霞的独生女,其提交了赵某霞生前于2013年12月15日所立遗嘱,该遗嘱为代书、打印遗嘱,该遗嘱内容明确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在其离世后由周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诉讼中,该遗嘱上见证人均到庭作证以证明上述遗嘱系赵某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赵某聪、赵某文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对赵某聪、赵某文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赵某霞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并就被继承人赵某霞一号房屋依法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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