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继承房屋需给亲属补偿属于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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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文、王某德、王某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秦某娟对A号判决书(以下简称A号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秦某娟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鹏与周某丽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文、王某德、张玉华、王某君四个子女。王某君与秦某娟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离婚。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王某鹏、周某丽遗产。B号调解书(以下简称B号调解书)认定一号房屋由王某君继承。后,A号判决书判决王某君分别给付王某德、王某文、王某祥购房款。我们认为判决书认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娟辩称:不同意王某文、王某德、王某祥的诉讼请求。1、秦某娟并非房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且该合同纠纷已经A号判决书作出处理,我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2、该债务系王某君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查明
王某鹏(2017年死亡)与周某丽(1999年死亡)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文、王某德、张玉华、王某君四个子女。王某君与秦某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2年登记结婚,2019年2月离婚。
2018年7月7日,王某文、王某德、王某祥、王某君签订协议,约定“兹有父亲王某鹏,在一号房屋有一套住宅,父母去世,有四个子女,经四个子女商量如下:长子王某文,占总房价的25%,次子王某德,占总房价的18%,长女王某祥,占总房价的18%,三子王某君,占总房价的39%,特此证明”。
2018年,本院作出B号调解书,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王某君继承,王某文、王某祥、王某德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君名下。2018年11月19日,王某君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但并未给付王某文、王某祥、王某德房款。
2019年2月,王某君与秦某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王某君给付秦某娟1000000元。
2019年,王某文、王某祥、王某德将王某君诉至法院,要求依协议给付三人售房款。同年,本院作出A号判决书,判决:一、王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文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二、王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德支付购房款720000元;三、王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祥支付购房款720000元。同时,该判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涉案房屋已在本院就继承问题进行了诉讼,诉讼中各继承人就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并确认了各自的份额,继而就涉案房屋的后续出售以及房款分配问题协商一致……”。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王某文、王某祥、王某德主张A号判决确认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秦某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秦某娟称房屋分割不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超出一般范围,故A号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应属于王某君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
确认秦某娟对A号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靳双权点评
依据现有证据可知,王某文、王某德、张玉华、王某君先就一号房屋的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基于该协议在法院达成调解,一号房屋由王某君一人继承,王某君取得房屋所有权。上述情形的实质系王某君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由王某君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A号判决亦是基于协议确定的比例,认定王某君应当分别给付王某文、王某德、王某祥相应款项。
依照“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一号房屋应属于王某君、秦某娟的共同财产。王某君为取得上述房屋所负债务,应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法院对王某文、王某德、张玉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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