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一方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22-06-02 作者:方燕律师
分手后一方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通常约定纯粹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几率很大。法院往往会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而且,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也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显然,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不能援引上述规定向对方索要赔偿或补偿。但是,如果一方隐瞒已婚之事实,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甚至于让另一方怀孕、生育。无过错方可以以侵犯人格权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过错方索赔谨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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