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买房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我与二被告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事实及理由:我曾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周某荣所有,系周某荣的个人财产,各方均同意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借用林某江的名字进行产权登记,二被告对上述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书有效。
被告辩称
林某江辩称,同意周某荣的诉讼请求,协议书是我签署的,两套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周某荣。
秦某菲辩称,不同意周某荣的诉讼请求。协议书是我签的,一号房屋是林某江的爷爷赠予给林某江的,购买二号房屋时用了我的工资流水贷款,贷款是我和林某江共同偿还的,装修我也有出资。
法院查明
各方曾签署《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甲方:周某荣,乙方:林某江,丙方:秦某菲。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借用丙方名义办理房屋登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一、房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房屋1),房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二号(以下简称房屋2)。二、房屋1和房屋2现甲方取得了该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该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本协议的甲方享有,系甲方的单独所有财产。三、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借用乙方的名义办理两套房屋登记,即由两套房屋各自的卖方名下直接过户至乙方名下。但乙方和丙方对该两套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签订后,无论任何情况,乙方和丙方均无权对该两套房屋主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在甲方提出要求时,随时无条件配合甲方将该房屋转移过户给甲方名下,任何人无权干涉。各方均认可协议书中签字系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周某荣与被告林某江、被告秦某菲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的《协议书》,各方均认可系由本人签字,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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