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后财产均分双方都想要房起诉法院裁决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我所有,周某涛腾出该房屋交付给我;2.判决周某涛给付我分割两处房屋差价款55万元,由周某涛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我与周某涛解除婚姻关系,判决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周某涛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均由我与周某涛按份共有,二人共享有50%所有权份额。周某涛不服上诉至一中院,2018年9月10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以上案件审理中,周某涛承认这两处房屋都由其控制并出租。现我起诉按照50%分割两处房屋,我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周某涛名下的房屋归周某涛所有,周某涛应向我支付房屋差价。

被告辩称
周某涛辩称,我请求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我所有,孙某涵腾退并将房屋交付给我。理由有两个,第一,在之前判决中已经判决两套房屋由双方共有,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判决确认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物权,归任何一方所有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是因为我父母需要这套房屋生活,一号房屋有电梯,且离我居住地较近。我同意建二号房屋归孙某涵所有。孙某涵要求我给付其差价55万元,如果一号房屋归我,我只要求孙某涵给付50万元差价补偿。

法院查明
孙某涵与周某涛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1日,我院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孙某涵与周某涛离婚;二、孙某涵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周某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两套房屋均由孙某涵、周某涛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驳回孙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涛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对房屋现值达成一致意见:一号房屋价值415万元,二号房屋价值472万元。双方均主张一号房屋归己方所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孙某涵所有,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孙某涵;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归周某涛所有,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某涵房屋差价285000元;
三、驳回孙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对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孙某涵和周某涛在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各占50%份额,孙某涵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庭审中,双方对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认为,共有物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孙某涵主张原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免去了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及成本,同时根据两套房屋使用现状,一号房屋归孙某涵所有、二号房屋归周某涛所有也便于双方交付执行,周某涛应按双方协商房屋价值给付孙某涵房屋差价28.5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