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后,父母之前全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变成子女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
发布日期:2022-05-22 作者:肖广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说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婚后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所购买房屋为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离婚时,子女的配偶是有权要求分割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亦明确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未包含此类案件情形,故如房屋购买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则应适用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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