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吸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于女之同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施暴的对象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主要特征有:
(1)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在行为方式上,家庭暴力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
修正后的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3)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发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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