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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婚恋中介陷阱

发布日期:2022-05-11    作者:张颖律师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该案中,蔡女士有权请求婚介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婚恋中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实践中,双方交易往往表现为:婚姻中介机构为消费者(征婚者)介绍婚恋候选对象,为其择偶、交友提供相关服务,由消费者(征婚者)支付相应报酬。这类交易中,婚恋中介机构为征婚者提供的虽不是订立合同的机会,但提供的是建立恋爱关系或缔结婚姻的机会,此服务与中介性质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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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蔡女士经婚姻介绍公司推荐认识了无业男子李某,二人交往过程中,李某多次偷用蔡女士的手机通过转账方式窃取其钱款64000余元。蔡女士发现后报警,2021年4月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8月,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蔡女士认为,其向婚介公司交纳了1万元婚介服务费,李某是该公司为其介绍的相亲对象,交往过程中发现李某很多信息都是虚假的,因认为该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给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伤害。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等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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