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名下房屋其出售未经配偶签字有效吗
原告诉称
赵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赵某刚与黄某涛签订《证明》,约定被告将一号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价款180万元。原告已将全部款项支付至被告,且自2013年10月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现被告不配合协助过户,严重侵害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黄某涛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办理过户。1.原、被告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依据法律,物权优于债权,被告对房屋享有物权。房屋约定180万,现市值400万,交易显失公平。2.现在被告只有一套房屋,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影响居住权。3.原告提交的证明属实无效,没有被告妻子的签字。
法院查明
2011年12月17日,黄某涛(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w村村民委员会、北京T公司(甲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共3人,分别为:户主:黄某涛、之妻、之女。同日,黄某涛与北京T公司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由黄某涛购买两套拆迁安置用房。
2013年9月30日,黄某涛(卖房人)与赵某刚(买房人)签订《证明》,内容为:黄某涛将一号2居室卖给赵某刚,此回迁房定为(壹佰捌拾万元整)现房款已全部交清。待房本下来后,由黄某涛帮助赵某刚办理过户手续,所有过户费用均由赵某刚负担。后,赵某刚入住该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19年3月27日,一号房屋下发产权证,登记在黄某涛名下,登记地址为一号。因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形成本诉。
经查,在孙某寒与黄某涛的离婚案件中,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协议第四项载明,2011年12月17日黄某涛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以及2013年6月7日黄某涛、孙某寒、黄某花向北京市丰台区w村村委会、北京T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孙某寒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归黄某涛享有和承担,孙某寒放弃向黄某涛主张分割补偿及其他权利。2019年8月,黄某花起诉黄某涛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一号房屋由黄某涛和黄某花按份共有,黄某涛占50平方米份额,黄某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另,黄某涛作为抵押人于2021年5月24日与案外人任某刚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该合同未约定限制房屋转让,并于当日在涉案一号房屋设立一般抵押权。此外,经赵某刚申请,本院查封了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黄某涛继续履行《证明》,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某刚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赵某刚名下。
点评
双方签订的《证明》实质是房屋买卖协议。该《证明》上虽无黄某涛前妻孙某寒签字,但在孙某寒与黄某涛的离婚案件中,涉案房屋的权益已经全部归黄某涛享有,故《证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赵某刚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黄某涛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赵某刚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对于赵某刚要求黄某涛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黄某涛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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