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屋父亲去世后子女放弃继承儿媳能否享有房屋居住权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6日,被告与原告儿子欧阳某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但从未支付过房租。2019年11月,欧阳某聪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搬出一号房屋,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经济困难,急需将一号房屋出租获取生活费,但是被告拒绝腾出房屋。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和原告儿子欧阳某聪没有离婚,只是感情不和。
法院查明
原告与欧阳某鹏(于2019年1月31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独子欧阳某聪;被告系欧阳某聪配偶,双方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
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建筑面积57.93平方米;该房屋系房改房,原告于2001年取得房产证。原告及被告均认可欧阳某鹏的父母早于欧阳某鹏死亡。
欧阳某聪作为原告证人出庭,称欧阳某鹏去世前曾口头表示将一号房屋及存款给原告,即便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无效,其亦放弃继承欧阳某鹏的遗产。一号房屋现由被告占有并使用。被告称其本人名下无房,欧阳某聪名下有一套在大兴的房屋。欧阳某聪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驳回。欧阳某聪称其2019年10月份搬出一号房屋;被告称欧阳某聪已经搬出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占用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予以腾退。
点评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属于原告与欧阳某鹏夫妻共同财产,现欧阳某鹏去世,其有两位继承人,即原告与欧阳某聪,欧阳某聪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的份额,故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现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占有一号房屋有其他合法依据,故其应当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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