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离婚登记流程

发布日期:2022-04-17    作者:方燕律师

“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离婚登记流程
    2021年1月1月《民法典》施行后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为:
 1.夫妻双方带好离婚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理材料:1、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自愿离婚协议书;5、各自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材料:1、上海居民: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居民有效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有效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3、华侨、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

    《“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离婚登记流程》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