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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中约定财产归属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22-04-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558000元。
事实理由:被告是我前妻。双方2004年4月24日结婚,2018年由于北京市政府要求购买第二套房产需满足离婚一年以上的条件,我与前妻进行假离婚购买第二套房,故双方在2018年7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被告占了大半。双方生育之子拥有北京的房产。我没有任何财产。女方也不负担任何抚养费及无债务。我以为是形式上的假离婚就签署了离婚协议。
2018年2月的时候,我从父亲处借款40万元,转账给被告39.6万元,被告用于偿还天津房产贷款。离婚后至2019年7月,双方一直共同生活。此期间被告以购房为由索要钱款,我多次转账给被告共计18.62万元。2019年8月起被告开始不回家,我发现被告已经在外安家。故我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仍互有资金往来,双方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3月21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
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39.6万元。双方离婚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分13笔转账支付被告16.22万元。
原告称,其与被告系为购房假离婚,离婚协议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离婚后仍同居至2019年7月,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已经另行安家故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离婚后没有来往。
原告主张其给被告婚内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共有的天津房屋的贷款,离婚后转账是为了攒钱再次购房。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并非借款关系,且在双方离婚后,被告也给原告支付了3.88万元,原告认可收到被告转账,但主张被告转账时没有说明转款的性质,就是双方互有经济往来。
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上述款项并非借款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在婚内共同生活过程中的相互转款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系借款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相互借款。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婚内39.6万元转账系借款一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离婚后,原告主张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2019年7月,在此期间,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的转账系出于双方之间借款的合意。且被告亦在此过程中向原告多笔转款,原告亦认可被告在向原告转款过程中没有明确表示款项性质,故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的款项往来亦不宜认定为借款。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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