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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父母一方能出售吗

发布日期:2022-04-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刚、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的预告登记。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刚作为家庭代表与被告孙某凡签署了《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平谷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价格为245万元,同日,原告实际支付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2020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签完该合同后,北京银行信贷员应中介邀请到中介公司办公地点,被告向该银行员工出具了离婚证、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记载涉案房屋系被告前夫婚前财产,由男方购买,男方自愿将房产赠与给其孩子。此刻,原告才知道被告并非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孙某凡井非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签署的涉案合同,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应予解除。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凡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孙某凡为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有权处置该房产,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为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原、被告进行交易的房产为被告前夫婚前购买,被告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予其共同孩子姜茗灏,被告除因孩子利益不得处分房产。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被告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离婚协议约定,为了孩子利益,被告有权处分该房产。

法院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出卖人被告孙某凡与买受人原告李某刚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某刚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一号,价款240万元,家具家电等配套设备作价为5万元,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应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被告出示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原告李某刚支付孙某凡定金1万元。
2020年12月21日,双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后二原告得知:2017年3月23日,姜冬波与孙某凡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产(即涉案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由男方购买。男方自愿将该房产赠予儿子,女方除因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该房产”因此,二原告不能办理贷款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本案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庭审结束后又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李某刚与被告孙某凡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驳回原告李某刚、赵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房屋首付款尚未支付、房屋尚未交付,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原告得知房屋存在风险后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交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注销预告登记事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解除合同后可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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