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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离婚时父母能否要回出资

发布日期:2022-03-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张某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8万元;2.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利息3186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羽是被告张某湖的父亲,张某湖和李某平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2016年4月28日购买,房屋登记在李某平一个人名下。原告把唯一的住房卖掉,一共93万元,同时向亲戚朋友借款共计178万元,分三笔借给被告,2016年2月18日借给被告94万,2016年4月21日分两笔支出,一笔是24万,第二笔是59.9万,用于购买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剩余的69万元由李某平贷款。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二被告应该偿还原告的借款178万元。

被告辩称
李某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来没有说过是借的钱,说的是婚内赠与,双方也没有借条和书面协议等,同时从2016年到现在,原告也没有索要过借款。
张某湖辩称,不是婚内赠与,就是借贷,但当时没有录音,就说暂时(和老人)住在一起,再给我爸妈买套房。当时我也是有贷款资格的,但李某平说我没有,所以涉案房屋就写了李某平一个人的名字,同时李某平还以我父母再买第二套房为由,让他们放弃了在房本上写上名字的权利。

法院查明
李某平与张某湖原系夫妻关系,张某湖系张某羽之子。
2015年1月12日,张某湖与李某平登记结婚。2015年8月15日育有一女,2016年8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对应的公积金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女方给予男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20万元,
2016年3月17日,李某平(买受人)与XXX(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房山区一号的房屋。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平一人名下。
2016年4月21日,张某羽通过银行账户分两笔向李某平转账24万元和59.9万元。在庭审中,张某羽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252万元,付了178万元,剩余是贷款的,其中第一笔94万元是支付给出卖人用于解押,李某平对张某羽的陈述予以认可。
2018年2月12日,李某平向张某羽银行转账30000元。2018年11月16日,李某平向张某羽银行转账5000元。2019年12月23日,李某平向张某羽银行转账10000元。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目前张某羽、李某平及张某湖等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双方亦认可将来有钱再为父母买房。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羽的诉讼请求。

 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羽支付177.9万元的首付款系基于赠予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一是从是否形成合意的角度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条等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仅有相关转账记录。在此需对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进行审查。根据庭审调查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可以排除合理怀疑。首先,对双方均认可的日后有钱再给父母买房这一事实应如何认定?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给父母买房的承诺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其次,虽然张某湖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从张某湖与李某平的离婚协议看,双方明确无共同债务,且在房产分配中也约定,李某平支付张某湖120万元。虽然双方约定将120万元支付至张某羽银行账户,也难以得出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加之,起诉后,双方关系恶化,故对张某湖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是从借贷双方的关系看。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从双方的录音中可以看出,张某羽夫妇多次向张某湖赠予钱财。在张某湖再娶时,父母为其出资购房,符合其生活习惯,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钱买房的事实。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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