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配偶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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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楼房一套,申请法院对此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该房产价值的50%的房屋折价款;2.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中的共有财产,即房屋装修费用、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被告支付原告50%的折价款,合计146816.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涉诉一号房屋属于国家政策性住房,是婚前由原告申请的资格及摇号购买所得;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该房产价值50%的房屋折价款。此房屋装修费用与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共计花费人民币293632.3元(以装修票据、家具家电明细单为证),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费用与家具家电、设备设施50%的折价款,合计人民币146816.15元。对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写《承诺书》,原告将所有全部房产、财产赠与被告是基于夫妻之间感情的赠与,是基于原告对被告的爱,与被告白头偕老为目的进行的赠与,但被告却存在欺骗原告婚姻感情,婚内早已出轨,以离婚、再婚为目的,在原告毫无防备情况下,多次诱导,录音取证,谋取财产,转移及隐藏财产,套取信用卡钱财。
被告得到《承诺书》后于2018年3月21日突然提出离婚并强制将原告赶出家;并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原告申请撤销《承诺书》中的全部内容,不再赠与被告任何房产、财产。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双方婚前协议第六条,男方自愿放弃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方有重大过错,多次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嫖娼,在离婚诉讼中被有效判决确认,所以该房产应归被告所有,且购置该房时被告出资33万,原告仅出资17万,原告借款16万元也在婚后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已还清,在离婚诉讼中也被一、二审判决确认。第二,装修家居家电都是房屋的附属品,也不予进行分割。装修是房屋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应全部归被告所有。。
反诉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另外房屋一座,判令反诉原告占有50%份额的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继承了位于顺义区W村宅院房屋一座,红本登记人为反诉被告之父。其父母去世后,反诉被告与其哥哥各得一座。反诉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提及该房屋已然分割完毕,并承诺该房屋归反诉原告所有。
反诉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这个与反诉原告无关,她无权分割。对其他诉讼请求也不认可,由她自己承担反诉费用。
法院查明
2014年10月5日,孙某、周某就共同购置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签署《婚前房产协议书》。
2014年10月6日,周某与R公司签署涉诉一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首付款639200元,贷款金额580000元。
2014年12月24日,孙某、周某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2月9日,周某书写《承诺书》一份给孙某,内容为:“本人周某承诺如若夫妻双方今后因何种原因离婚,本人愿意无条件执行以下关于财产、房产的分割:1.财产分割: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本人个人财产均规(归)孙某所有;2.房产分割:所有房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本人个人房产均规(归)孙某所有.待房产证办下后,自己合(和)孙某将房产证产权人变更为孙某。3.本人会忠爱孙某一生一世。
2018年,孙某因感情问题诉至本院,要求与对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19年12月,本院认为根据孙某提供的录音,以及周某微信聊天记录、淘宝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周某存在嫖娼等购买色情服务的情形。针对周某主张孙某存在出轨情形的主张,现有证据无法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现有情况下,孙某要求离婚,周某同意离婚,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针对一号房屋问题,本院根据离婚案件中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情况,酌定一号房屋归孙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孙某继续偿还。针对楼房折款问题,周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该判决主文内容为:一、原告孙某、被告周某离婚;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楼房一套归原告孙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孙某继续偿还;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认为:根据周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孙某存在婚内出轨情况。周某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该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处理。
审理中,双方主要焦点在于《承诺书》效力和涉诉一号房屋折价问题。
后周某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获得涉诉一号房屋70%的房屋折价款即126.7万元,其认为孙某出轨了,我赠与涉诉一号房屋是基于夫妻感情才要赠与的,但是孙某欺骗了我,并提出离婚,导致我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所以我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孙某对此不予同意,其认为:按照承诺书涉诉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原告的老房已经继承,已经许诺给被告了,不能撤销。承诺书是本人亲自所写,原告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书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关于承诺书第一、二行的字以及内容都很清楚,内容表明原告无条件许诺承诺书的内容。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涉诉一号房屋折价款三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房屋装修、家具家电、设备设施折价款七万元;
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焦点在于《承诺书》效力。
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该《承诺书》系周某本人书写,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周某所提出签署该文件系孙某诱导、欺骗情形下做出的异议,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但是,如果在孙某也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下,刻板地完全依据该《承诺书》内容,让周某丧失获得房屋折价款的权利,这与《承诺书》原意不符,更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故法院综合涉诉房屋产权性质、市场价格、双方出轨情节及未还贷款等,酌定孙某应给付周某涉诉一号房屋折价款31.5万元。对周某要求126.7万元房屋折价款的主张,依据不充分,法院难以全部支持。
对周某主张的分割房屋装修、家具家电、设备设施的折价款一项,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金额。对该项,法院根据已调查事实认为孙某应给付此部分折价款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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