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居住宅基地拆迁回迁房登记一人名下且不愿分割对方能起诉分割吗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原告享有;二、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被告享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后因离婚事宜诉至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院的相关权益归原被告共同享有,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2018年5月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对因征收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房屋给予一居室两套,现两套一居室都已交付使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离婚的事就是不认可的,两套安置房都不在被告名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套房子是被告的,物业也登记不了,现在俩人各住着一套房屋,各自住各自的就行了。
法院查明
张某霞与周某鹏原系夫妻,后曹玉芬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将周某鹏诉至本院。2019年2月15日,本院判决:一、张某霞与周某鹏离婚;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周某鹏与张某霞共同享有,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三、周某鹏存款归周某鹏所有;四、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某霞征收补偿利益折价款736273元、银行存款折价款7071元、保险利益折价款38653元;共计781997元;驳回周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周某鹏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院于2018年被征收,被征收人周某鹏;安置方案为一居室2套,补偿款40756元,扣除应缴房款81756元,最终补偿款总计为41009元。安置房交付后,原被告表示每人一套房屋,周某鹏占用二号房屋,张某霞占用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张某霞享有;
二、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周某鹏享有。
点评
法院已经判决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院的相关权益周某鹏与张某霞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现因该房屋产生的安置房,双方亦应各占50%。根据二套安置房的占有使用情况,法院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周某鹏享有。张某霞居住的一号房屋,相关权利由张某霞享有。
对于周某鹏不认可之前民事判决书内容,而不同意张某霞诉讼请求的意见,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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