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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2-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某公司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某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裁判结果】

  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裁判理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某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迳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意义点评】

  本案在《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足程序正义原则,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保护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四卷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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