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代为转款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
发布日期:2022-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仅有代为转款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
基本案情:刘某与许某系多年邻居,二人近年来相继退休。2018年7月,许某向刘某介绍,现在“炒外汇”很赚钱,并邀请刘某一同前往境外某外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之后,刘某委托许某将7万元的投资款上交至该外汇公司的北京负责人手中。在许某的协助下,刘某下载了该公司“跟单系统APP”并注册了账号,且可通过该APP查看资金收益情况。9月,该“跟单系统APP”无故关闭,至今未恢复使用。刘某认为,许某介绍刘某进行投资理财,刘某委托许某将理财投资款投入该外汇公司,所以刘某应当对理财投资款的安全和收益负责。故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许某返还刘某的投资款7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在刘某自行享有投资决策权的情况下,刘某通过许某进行了转款操作,但不能证明转款的目的是委托对方进行投资,因此,不能证明刘某与许某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的关系。故,对于许某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具体内容。理财涉及经济利益,属于较为重大的委托事项,更应以书面等形式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责任不清。老年人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注重留存录音、录像、书面文件等能够证明委托事项等具体内容的证据材料。因此,为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可要求理财方出具相应的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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