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产——丈夫再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翻建拆迁时如何分割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腾退补偿款3316959元中的1404479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恩于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文系张某恩之子,李某系张某文之妻,张某露系张某恩之孙女。2020年1月1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张某恩离婚。2017年11月15日,北京市a公司、北京市丰台区b村委会与张某恩(腾退人)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腾退北京市丰台区b村宅基地,认定安置人口为原告及四被告,腾退补偿款为3316959元。涉案的北京市丰台区b村宅基地为原告及张某恩使用,宅基地上房屋为原告及张某恩婚姻期间所建,共花费39.8万元,其中包括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26.5万元,因此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的腾退补偿款为原告与张某恩的共同财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恩、张某文、李某、张某露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款实际发给张某恩的只有153万元,宅基地是张某恩前妻的,张某恩前妻于2002年去世。2006年张某恩与李某结婚的时候说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同意给原告适当的补偿,不同意析产,拆迁前张某恩给了李某现金13万元,拆迁前双方签了协议,已经进行了析产,故不同意再分割。
法院查明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恩曾系夫妻关系,二人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1月10日,李某、张某恩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文系张某恩的之子,被告李某系张某文之妻,张某露系张某恩子孙女。
诉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b村宅基地原系张某恩前妻名下,在其去世后,由张某恩、张某文、李某、张某露居住使用,在张某恩与李某结婚后,由张某恩与李某共同居住使用。2008年2月27日,张某恩与案外人孙某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对北京市丰台区b村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盖,将宅基地上原有平房翻盖为三层房屋。工程于2008年11月20日完工,李某、张某恩支付建房款39.8万元。2017年11月15日,北京市a公司、北京市丰台区b村委会(甲方)与张某恩(乙方)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b村,宅基地面积140m2,宅基地范围内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119.23m2。经认定乙方安置人口为5人,分别为:产权人:张某恩、之子:张某文、之妻:李某、之儿媳:李某、之孙女:张某露。2018年2月8日,张某恩银行的账户内转入拆迁补偿款3316959元,并于2018年2月12日扣划1530000元。庭审中,双方表示拆迁房屋至今未下来,均认可打入张某恩账户中的拆迁款中扣除了购房款,原告表示购房款为150多万元,被告表示购房款从账户中扣除了,以扣除的为准。双方亦认可周转费发放至2022年,原告自行领走了2020年11月之后的周转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拆迁补偿款504479.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李某与张某恩曾为夫妻关系,并在婚后共同对涉案拆迁的房屋进行翻建,后涉案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拆迁,现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故应对涉案的拆迁款项予以分割。张某恩与北京市a公司、北京市丰台区b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已经拆迁腾退,故合法有效,拆迁协议确定拆迁各项补偿款共计3316959元,但已经扣除其中的1530000元作为购买回迁房的房款,现因房屋尚未选定,亦未入住,作为房屋的购房款已经扣除不在张某恩处,且上述款项后续会用于支付被安置人所选定的房屋房款中,故法院对该笔款项不予处理,因被安置人共五人,故每人扣除的房屋购房款为306000元;张某恩实际取得拆迁款1786959元,法院根据拆迁补偿款的细则及实际情况予以分割。
关于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225159元,因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为李某、张某恩婚后共同翻建,且实际居住使用,故应作为二人的财产予以处理,张某文、李某、张某露未参与房屋的翻建,无权享有相应的补偿款;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系对涉案宅基地的补偿,宅基地的原所有人为张某恩前妻,张某恩作为被腾退人应享有该项补偿款,宅基地系张某恩的婚前财产,故李某无权要求该项补偿款;关于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期限内一次性奖励、分阶段提前签约奖、环境整治补助费、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电热水器移机费,因李某、张某恩长期居住、使用宅基地及房屋,上述奖励需二人共同配合腾退房屋才能取得,故应由二人依法分割;
关于周转补助费,每个被安置人均享有相应权利,法院予以分割。关于被告辩称已经在拆迁前进行了析产,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