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被侵占的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22-01-27 作者:黄荣高律师
简要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男)自由恋爱后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生活并不如意,双方矛盾不断,感情出现裂痕。李某与张某结婚前自己出资购置有一辆小汽车。在一次争吵中,张某一气之下拿起车钥匙就把李某的车开回外省老家。李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张某联系,要求返还车辆,但张某拒不返还,反而把李某电话微信都拉黑了。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返还车辆。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可以使用车辆,如果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或者离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该车系李某在与张某结婚前购买,出资人是李某,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也是李某,很明显,理应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
其次,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占有李某车辆的行为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将车钥匙拿走并将李某的车辆开走,妨碍了李某对车辆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经李某多次催告仍拒不返还,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返还车辆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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