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分家协议已处分房屋还作为遗产继承吗
原告诉称
李某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依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归原告继承。
事实和理由:李父(2012年9月27日去世)与李母(2014年6月23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某军、次子李某文、三子李某国、四子李某桐;女儿李某兰。李某桐于1998年4月12日去世,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李某萌、李某珍。李父与李母生前签署《分家协议书》约定将名下房屋及院落中西边五间房屋归李某文所有,东五间房屋归李某国所有。为了维护李某国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文辩称: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1.本案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国居住使用,我从未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案不存在诉的利益,纯属浪费司法资源;2.涉案院落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备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李某军、李某兰、李某萌、李某珍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父(2012年9月27日去世)与李母(2014年6月23日去世)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某军、次子李某文、三子李某国、四子李某桐;女儿李某兰。李某桐(1998年4月12日去世)与张某淑(2009年11月27日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女:长女李某萌、次女李某珍。
2004年2月11日,李某文与李某国签订《分家协议书》。
北京市大兴区B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的房产证明显示:“李某国在2号有院落一处,该房屋始建于1981年······”
庭审中,李某国称前述协议书中东边五间指北正房五间,其主张的其他房屋是自己于2012年建造的。经本院向李某国释明,其主张的涉案院落内房屋未提交相关准建手续,只能主张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后经李某国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前往北京市大兴区B村政府调取涉案院落房屋准建手续,未查到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另查明,李某国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3号。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归李某国居住使用;
二、驳回李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涉案院落北正房五间为李父与李母生前建造,根据2004年2月11日李某文与李某国签订的《分家协议书》,该五间房屋归李某国所有。涉案院落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均为李某国个人建造。李某文同意上述房屋归李某国居住使用,并主张其与李某国之间不存在争议,且涉案院落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备向法院起诉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对于李某文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李某军、李某兰、李某萌、李某珍同意上述房屋归李某国居住使用,不持异议。
综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归李某国居住使用。法院对于涉案院落房屋的分割,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也不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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