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方面的变化
《民法典》施行后,在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方面的一个变化是,征询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年龄段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离婚。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是由父亲或者母亲抚养,随该方生活。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另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家庭经济条件变化、子女意愿等),另一方想变更抚养关系,要求争回小孩。此类纠纷案件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与未成年子女年龄紧密相关。《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即如果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周岁,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应支持将子女变更由该方抚养。《民法总则》施行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八周岁以上,《民法典》沿用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五十六条对于变更抚养关系作出新的规定,其中之一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即《民法典》施行后,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即1.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生活;2.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法院应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关于征询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方式。由于子女发表意见时,会受到父亲或者母亲的影响,因为他们都希望子女随自己生活,更有可能向子女灌输仇视对方的思想,实践中也发现有威胁子女不要表态跟另一方生活的现象,也有许诺满足子女愿望(比如买玩具、带去游玩等)等形式要求子女表态不要跟另一方生活。所以,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子女才能不受干扰地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询问子女意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带到法院办公室,由法官单独询问。二是到所就读的学校,在老师的陪同下进行询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由具备丰富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办理。同时,父母也要尊重子女的意见,不能因为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心生不满,甚至仇恨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而应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环境,这样才能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将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创伤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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