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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2021-12-15    作者:李燃律师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20日,张某驾驶货车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肇事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内。商业保险免责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赔。现保险公司以张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张某的损失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能否免责,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司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免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属于客货运输管理的行政范畴,无从业资格证也不必然导致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司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免赔。
  其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为营业性货车,司机张某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且加大了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的风险。
综上所述,张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营运货车的从业资格,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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