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
发布日期:2021-12-08 作者:庄荣华律师
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案情简介
蒋某(男)与李某(女)双方于2010年在工作期间相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生活一般,生育一子。为了便于小孩的上学和生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位于重庆市区的一套房屋。但由于双方后来感情不和,于2019年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于婚生子年龄尚小,其抚养权归女方李某,蒋某每月给儿子生活费1500元。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李某,李某需给蒋某1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但由于李某一直未将10万元房屋补偿款给蒋某,蒋某以此为借口,也从未支付儿子生活费1500元。
相关分析
蒋某不能以李某未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为由,而不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相关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杨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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