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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1-10-20    作者:张梅律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2018年12月16日,金某与某中学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的聘用合同书,试用期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在聘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报考高一级院校或出国,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每少服务一年,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为乙方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合同尚未履行的月数。该深圳劳动案中金某工作至2019年4月12日,某中学未向金某支付过工资。金某档案一直未转至某中学。该深圳劳动案中金某提供的录取通知书中说明了其被录取为2019级博士研究生,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4日。某中学出具的行政工资介绍信显示金某岗位工资为2170元。2019年5月26日金某提交辞职申请:“……如今由于深造读博的原因,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同时我在2019年4月12日已将所担任的教学工作交接完毕,望校领导予以批准。”
2019年9月4日,该深圳劳动案中金某申请仲裁,请求某中学支付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4月13日工资97047元。2019年10月9日,某中学向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金某支付违约金199 640元。2019年11月6日,仲裁委裁决:一、某中学支付金某工资80405.63元;二、金某支付某中学违约金188790元。后该深圳劳动案中金某对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关于违约金,金某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属于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其应依照聘用合同第三十一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金某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某中学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找老师代课及重新走流程进行招聘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故该深圳劳动案中本院对于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酌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52080元。后金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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