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去世,配偶能否继承其婚前财产
原告诉称
王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继承北京市大兴区1号号房产价值二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及理由:我与被继承人王父是夫妻关系,我们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均是再婚,婚后无子女,王某国、张某华、王某亮分别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儿子。2017年3月28日,王父因病去世,未留遗嘱。被继承人王父留有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一套,系王父婚前个人财产,因王父生前未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其父母、儿子及我均是其第一顺位的遗产继承人,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
被告辩称
王某国、张某华、王某亮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王父在之前立下《放弃继承权保证书》,拒绝对父母进行赡养,因此原告没有继承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王父与王母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王父与王母均是再婚。王某国、张某华是被继承人的父母,王某亮是王父与前妻所生,也是王父的独生子。1号房屋是王父于2009年9月12日购买,系其婚前财产。2017年3月28日,王父因病去世,未留遗嘱。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父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由王某国、张某华、王母、王某亮共同继承所有,其中王某国和张某华享有40%的份额、王母享有30%的份额、王某亮享有30%份额;
二、驳回王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王某国、张某华、王某亮的其他诉讼主张。
律师点评
公民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因1号房屋系王父的婚前个人合法财产,系王父的遗产,对该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情况及需要赡养的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予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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