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一方去世,原子女能否继承其遗产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军、王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判令李某强向我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事实与理由:李某军与李某强系兄弟关系,与原告王某芳之母李某红系兄妹关系。李某军、李某红、李某强之父李某华于2015年11月23日去世,母亲张某丽于2000年10月12日去世。父母去世后遗留有案涉房屋未分割。故我们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强辩称,2016年3月,我与李某军、李某红共同达成了分家协议。我父亲在临终前曾说过分割房屋要听我的意见。我自己没房也没工作,还患有白血病。父亲在世时,我们几个人曾达成口头协议,就是我占案涉房屋的60%,李某军和李某红各占20%。后我们按照之前的口头协议签订了书面协议。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某华、张某丽系夫妻关系,李某华于2015年去世,张某丽于2000年去世。李某华、张某丽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军、李某红和李某强。李某华的父母已先于李某华去世。
李某红于2017年11月8日去世,王某芳系李某红与案外人王某宁之女,李某红与王某宁于2009年8月12日离婚。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华名下,建筑面积58.96平方米,现由李某强居住使用。2016年3月16日,李某军、李某红与李某强签订了一份《房屋分配协议》,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因李某强罹患白血病,无住房,无工作,子女幼小,父亲李某华遗嘱将1室分配如下:1、长子李某军拥有楼房20%产权;2、长女李某红拥有楼房20%产权;3、次子李某强拥有楼房60%产权;4、房屋未拆迁之前由李某强支配使用;5、拆迁后按约定比例分配继承遗产。”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某华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由李某军、王某芳、李某强共同继承所有,李某军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的五分之一、王某芳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的五分之一、李某强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的五分之三,李某军、王某芳及李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李某军、王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华名下,应属被继承人李某华、张某丽的遗产,李某强主张购买案涉房屋由其出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出资与否不影响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认定。双方均认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签订的关于案涉房屋分割的协议,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应遵照协议执行。
李某红在签订《房产分配协议》后去世,现其法定继承人王某芳主张案涉房屋权利,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军、王某芳要求李某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与《房产分配协议》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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