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雄侵犯著作权罪案
发布日期:2021-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创新意义】本案中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并非作品提供行为,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帮助型间接侵权行为能否或有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即司法解释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是否包括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如入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认定为正犯还是帮助犯;如系正犯,如何掌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标准,如何处理民刑衔接的证据认定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尚存争议。本案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这种新的犯罪类型,从入罪路径、犯罪构成要件审查、证据审查标准等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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